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的給予通報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企業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對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高空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業;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