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煤礦生產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煤塵、矽塵、化學毒物、噪聲、振動和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煤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應從職業病危害控制點入手,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設施及配置齊全個人防護用品,尤其應重視對煤塵、矽塵及噪聲的防護。  

    專家指導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工作 

    國家安監總局起草的《煤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送審稿)》,正式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明確,煤礦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擅自開工,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提出,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制度。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應設置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煤礦企業應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煤礦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同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煤礦企業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

 

    煤礦建設單位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為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護,規定還要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